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6日0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F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张某某、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巷交叉口100米处侧翻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杨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48.6mg/100mL。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某5000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