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1月3日6时43分许,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由深溪镇街上往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义大道大湾路口路段时,该车右前部车体与车行方向从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梅某某相撞,造成梅某某受伤及车辆内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伤者梅某某于事故当日送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78天后,于2018年6月30日出院,于2019年4月2日在家中死亡。经遵义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梅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终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遵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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