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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恩阳区,住恩阳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D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某(杨某某奶奶)、张某甲(杨某某岳父)、刘某某(杨某某岳母)、张某乙(杨某某妻子),由通江县诺水河镇方向往平昌县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通江县青浴乡新街大浪溪桥路段处,驶出行驶方向左侧路面撞毁护栏坠入桥下河中,致李某某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2020年12月23日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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