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我院继续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沿都匀市匀东镇11号路由东冲方向往新一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都匀市匀东镇11号路新一中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左前部碰撞道路行人朱某某,后朱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13时5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60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相关劣迹,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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