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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9时21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渝C2****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从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园区往渝北区一碗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海德燕窝小区路段时,摩托车在变道过程中与左侧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渝D2****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擦挂后摔倒,李某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后当场死亡,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巨大暴力造成头、颈、胸、腹部多发性严重损伤致即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火化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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