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坊乡**坊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汽车由顺昌县**往**乡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路段左转弯时,与直行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2020年12月2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顺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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