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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杨某甲,奶名杨**,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5********,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9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持证驾驶的贵H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父母杨某乙、胡某某(两人未配戴安全头盔)由**镇**村往**镇**方向行驶至一弯道下坡路段(即其他道路3km+500m,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处,因超速行驶和超载,与相对方向石某某驾驶贵A5****号轻型平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杨某乙受伤、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驾驶摩托车超载,两乘车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行经急弯、陡坡的路段时,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石某某驾驶的货车机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超载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乙、胡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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