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5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黑A****8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安市沿G331公路国道外环向G202国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嫩黑公路-上二公村(G331公路3348公里加3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聂某甲(男,61岁)相撞,致使聂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聂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死亡。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的黑A****8号重型厢式货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害人聂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证人聂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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