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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号**室,住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的*****号车沿龙海市乡道148线从龙海市白水镇往东园镇方向行驶,行至东园镇枫林村仓里社路段时,该车车头部位撞到被害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腹部闭合性损伤脏器破裂大出血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能。

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9年9月10日赔偿林某某家属人民币57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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