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J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28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5时47分许,途经三门县228国道3843KM+640M健跳镇农博大道红绿灯,左转往农博园方向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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