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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为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方向沿井乐快速通道往井研方向行驶,5时43分,当该车行驶至井乐快速通道青平镇八一村4组外路段时,以124-138km/h的时速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邵某某相撞,造成邵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邵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中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头胸腹联合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已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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