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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4********,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系**集团**分公司司机,住兰州市城关区**坪**号。2015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4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遇由西向东行经此地的李某某,其驾驶的车辆将李某某撞倒碾压致死。经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出血,造成创伤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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