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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乡**村**,住浙江**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傍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江**有限公司运输服务分公司的浙GB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兰溪市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21分许,途经兰溪市区环城西路与丹溪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手机向兰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29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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