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城**期**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湘******、湘******挂号牵引车组,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路**办公楼地时与被害人石某甲驾驶搭载被害人石某乙、被害人石某丙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某甲、石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与石某乙、石某丙的家属、石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元。
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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