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铃木125型二轮摩托车沿舒开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舒开公路1KM-780M路段处时与推手推车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刘某某、杨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杨某某让同行的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当晚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5日,舒兰市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及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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