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江油市**镇**花园**幢**单元**楼**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3日10时许,杨某某驾驶川B8****重型自卸货车由江油市含增镇天安石材厂内驶出右转进入G347国道时,与沿G347国道由含增镇方向往江油城区方向直行吴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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