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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秦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死亡。经秦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积极做出民事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22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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