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7********,汉族,初中,黑龙江省克山县**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3时50分许,在国道明沈公路66KM现安达市S211公路673KM+161M处,杨某某驾驶黑B89*****汽车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过程中,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B89*****牌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与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左后角发生过接触;黑B89*****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在85KM/H-90KM/H范围之内。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继发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胸腔积血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宋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