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皋兰县人,住兰州市榆中县**乡****社**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付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分别于2020年7月1日、9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8月1日、10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D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1804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已发生事故停放的由贾某某驾驶的青AU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之前发生事故已受伤的青AUJ***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贾某璐、李某歌、贾某轩损伤后果加重,贾某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歌经抢救无效于2月2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歌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甘肃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轩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杨某某驾驶甘DG****号小型轿车对青AUJ***号小型轿车碰撞加重该车后排李某歌、贾某轩、贾某璐在第一次碰撞过程中已经形成的颅脑损伤。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害人贾某璐、李某歌的死亡及贾某轩的重伤是否系杨某某的肇事行为直接造成,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清,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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