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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4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双福镇经双平路往同兴村方向行驶。12时48分许,行至双平路3公里500米处,与同向在前行人骆某某相撞,致杨某某、王某某受伤,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骆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 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年满75周岁以上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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