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19〕3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平阳县**镇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鄂******小型越野车从平阳县**镇**路往**镇**街**号方向行驶,行经平阳县**镇**街**号前路口左转弯后向南直行时,因未注意路面状况,车身左侧与路边左侧人员颜某某发生刮碰,造成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送被害人颜某某就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受害人颜某某父母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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