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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255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学历,平顶山市矿务局**矿**科主任经济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东**号院**号楼**号,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别克牌小轿车(豫D*****号)沿本市新城区未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碧波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某(电动*H****号)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跟随120救护车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医治,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3日死亡。

经平顶山市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疏忽大意,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周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杨某某申请复核,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做出复核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结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办案人员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19年11月3日,杨某某与赵某某亲属达成和解,杨某某向赵某某亲属赔偿 7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履行救助义务,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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