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2001********,土家族,贵州省贵阳市中山科技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黎某某以及被害人郭某某等人一起在城南喝酒至次日(8日)凌晨2时许,后又相约到夜市宵夜至4时许。宵夜后,众人离去。被害人郭耀扬看到杨某某骑上摩托车欲离开时,找到杨某某欲骑车被拒后,坐上摩托车喊杨某某送其回家。4时29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郭某某从德江县青龙街道吉喜巷夜市往德江县城南方向行驶,行至过桐线153km+600m(青龙街道城南阳光药房门前)处时,与同车道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普通驾驶人杨某某、周某某、乘车人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12月9日6时许,郭某某经德江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周某某、郭某某无责任。
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人周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酒精成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亲属与死者郭某某亲属郭某强、驾驶人周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在校学生、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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