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直系亲属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直系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48分许,杨某某超速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成都市龙潭寺成金青快速路进城方向“熊猫大道公交站”前路段处,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杨某某接交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
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其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二轮车事故发生时(通过视频图像中参考线A-B)的行驶速度为35km/h-36km/h。
另查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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