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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AP****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温岭市开往杭州市萧山区,19时43分许,途经104国道1714km+200m即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大道三洞桥村路段,因行经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减速且疏忽大意与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的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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