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B7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沿科泰路左转逆向行驶至光侨路时,该车车身左侧与沿光侨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该次交通事故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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