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证号4208021994********,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现租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从荆门市城区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原种场村袁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将坐在自家门前的袁某某撞倒,造成袁某某(殁年80岁)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8 月1 3 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8月13日,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7万元(含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