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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沿G354线驶往本县火马冲镇方向,途经**镇**村路段时(G354线864KM+900m处),因车厢右侧护板脱落甩开,打到路边行人周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杨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共计现金33.58万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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