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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相******号机动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大道交叉路口地段,将被害人孙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20年6月7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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