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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响水县********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苏GS****号小型客车沿新沂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8K+380M处,车辆驶入路左,与对向停靠在路南侧孙某某驾驶载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周某某经救治后,于2020年01月17日死亡。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尸体检验鉴定:1、被鉴定人周某某系骨盆骨折后长期卧床继发肺部、肾脏以及肠道化脓性感染死亡。2、周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50%)。此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155641.94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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