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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双桥村4-96号外路段时,与路边推行川******号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及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了张某某受伤,陈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杨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被告人杨俊刚已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及死者陈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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