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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确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9时37分左右,杨某某驾驶豫P*****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棠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庄路段时,与路面上的行人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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