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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6〕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街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19时许,驾驶车牌号码为辽P****5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从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将李某某撞至对向车道,被沿**街由西向东张某某驾驶的辽H****7大型货车后轮碾压,造成李某某当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予以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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