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莫祥云,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8时许,杨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邵阳县**乡阳中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莫学国驾驶的粤******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湘*****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客杨某灵(四岁,杨某某女儿)、唐某某(杨某某母亲),粤******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客唐某云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当天,杨某灵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2019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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