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CK****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高安市高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瑞州商贸城公交站台旁路段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提前打开后车门,车上乘客武某某从后车门下车时摔倒,造成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8月14日0时许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前往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报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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