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7********,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县**镇**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宁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尉氏县南曹乡北曹村路段,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通过道路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10及120点后,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案发后拨打110及120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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