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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04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晋L****2晋L0***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08线831KM+400M(三交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郝某某相撞,致郝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拨打了120、 110急救、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郝某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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