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8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8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发卡客服,请勿直接支付”、“A.UR”等人处购进MAX平台月卡密,明知该平台内有大量淫秽视频可观看,仍出售及赠送给他人共计180张月卡密,导致至少121部淫秽视频文件予以传播。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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