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漳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代理,负责引流读者阅读“**文学”平台内的淫秽小说,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杨某某通过推广“麻客文学”平台内的淫秽小说非法获利5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法将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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