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阳泉市**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区**街**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报案人张某某(阳泉**公司委托代理人)报案称,阳泉市**站**楼**工程的**相关资料中,均盖有阳泉**公司印章,但**公司并未在资料上加盖过本单位印章,其认为**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伪造了**公司的印章。侦查机关调查认为,阳泉市**公司的员工杨某某一直作为对接招标公司及阳泉市**公司的工作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确有伪造阳泉**公司印章之事实,但不能确定具体作案的自然人(不能排除双方单位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且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某具有作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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