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期间,因公司公章被借出,杨某某为方便处理客户车辆违章事宜,在征得上述两公司法人同意后,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商业中心的一个复印店伪造两公司的公章各一枚,用于出具委托书使用,后于2019年6月12日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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