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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汉族,初中文化,邵武市****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邵武市****内,根据杨某甲的要求,对杨某甲提供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进行修改。后杨某某将该完税证明扫描至电脑,用PS软件将扫描件中的“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选取出来,之后打印在修改后的两张完税证明上,并收取费用十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等;

6.侦查实验光盘。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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