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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区*楼405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原系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开发部职员。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玥,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7年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5月15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取得青岛市黄岛区**海湾二期项目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通过他人私刻了“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章,并将该伪造的公章加盖与其伪造的名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湾二期商务中心处理意见的函》的公文。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份公文交给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局工作人员据此函给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海湾三期项目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经鉴定,《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湾二期商务中心处理意见的函》上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702840041519”印文与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调取的起止编号3702840041519-3702840041521的“生产任务单”上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702840041519”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6年9月26日前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取得青岛市黄岛区**海湾三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通过他人私刻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章加盖与其伪造的名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湾三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处理意见的函》的公文。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份公文交给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局工作人员据此函给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海湾三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鉴定,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湾三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处理意见的函》上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702840041519”印文与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调取的起止编号3702840041519-3702840041521的“生产任务单”上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702840041519”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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