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2532,满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公司副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县,住延吉市**公寓楼**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之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驾驶证因违法被交警队扣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办证人员,向对方提供了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照片及本人照片,以自己的身份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一个。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号牌吉A****3越野客车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口附近,出示假机动车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伪造的驾驶证;
2.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扣押的伪造驾驶证,依法没收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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