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X,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0106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县,住XX县XX乡XX村X组。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28 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9年7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0时30分许,户籍地河南省XX县的被不起诉人杨X驾驶豫BC1XXX号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封丘县曹岗乡曹岗超限站门口时,在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验其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时,出示伪造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经驾驶人信息查询,被不起诉人杨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被不起诉人杨X供述,该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其2016年10月份左右到深圳市龙岗区打工时在路边地摊办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在外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在封丘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处机动车驾驶违法行为时,出示了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
被扣押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杨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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