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组,住贵州省德江县****村大**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开始,伙同“何某某”帮万某某(另案处理)招人到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并将办理的手机卡卖给万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据统计,杨某某共交给万某某2100张手机卡,其中移动公司手机卡1887张,联通电信公司手机卡213张,以每张获利5元计算,共计获利105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万某某、王某某、汤某某、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万某某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下家杨某某、令某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某某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189********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