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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百度平台搜索并添加微信号出售等QQ群,询问有无人员购买微信号或QQ号,有人购买时杨某某通过低价从网上购买高价卖出的方式牟利。其间,杨讯卖出微信或QQ账号及密码共计177条,违法所得1594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OPPOR15X型手机及红米MEE7型手机各一部。杨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8月7日共缴纳违法所得159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缴纳的违法所得15946元予以没收,从杨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R15X型手机及红米MEE7型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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