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6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0********,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光山县**乡**街道。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经营的微店“**”,向绍兴市越城区的丁某某等人销售其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百度网盘群“**”内的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涉案百度网盘群“**”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526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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