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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保险诈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7********,彝族,大学本科,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大案管理定损员,户籍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幢**单元**层**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1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0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清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某伙(已起诉)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利用购买来的高档二手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其利用宝马730轿车采取故意开掉进河里,致使汽车报废,骗取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77万余元。罗某某分得赃款2千元。2016年期间,钟某某(已起诉)出资20余万元购买贵G****2“奔驰”汽车。与何某某合谋后,于同年10月14日将该车交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判决)驾驶,赵某某按照何某某、郭某某安排将该辆白色“奔驰”轿车开往贵阳市五里冲附近,之后由郭某某驾车故意撞上路边水泥墩子,随后由赵某某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及报警电话后离开,赵某某按照何某某及郭某某的安排冒充事故驾驶员并现场处理有关事情。经保险公司定损,钟某某、何某某获赔27万余元。2017年期间,钟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贵J****8“宝马X5”汽车,在同年3月19日由张某某(已判决)驾驶该车行驶至贵阳市白云沙子哨街水田水库旁,张某某按照钟某某、何某某安排故意将该车开进水库,致使该车进水报废,经钟某某操作后获赔78万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在担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员期间,伙同钟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已判决)等人采取购买二手高档车,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其中,杨某某为在明知钟某某等人以宝马GT550、宝马X5、奔驰C260、福特探险者越野车、雷克萨斯ES240等八辆汽车故意制造事故骗保的情况下,在其负责的定损环节,积极加快车辆定损流程,便于之后的车辆赔偿。

本院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发现指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四)项‘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二款‘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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