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8******
420078的信用卡,截至2018年12月29日,总欠款280221.77元,其中司法本金136293.03元,息费143928.74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单元**的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大额消费。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对杨某某进行欠款催收工作,杨某某至今仍未还清,后被查获。2019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还清全部欠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申领及透支信用卡期间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恶意透支行为难以认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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